任明主任医师
江苏省中医院 甲状腺外科
1.第一次检查:
应在孕早期(6-8周)进行首次检查。这是因为妊娠早期胎儿的甲状腺尚未发育完全,完全依赖母体提供甲状腺激素。如果母体甲状腺功能异常,可能对胎儿的神经系统发育产生不良影响。此时需要检测的指标包括促甲状腺激素、游离甲状腺素(FT4)和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
2.第二次检查:
孕中期(约20-24周)建议复查。这一阶段胎儿的甲状腺功能开始逐步发挥作用,但仍需要母体甲状腺激素的支持。检测能够及时发现母体甲状腺功能的潜在异常,避免妊娠合并甲状腺疾病的进一步发展。
3.特殊情况的额外检查:
如果孕妇有甲状腺疾病病史、家族史、多胎妊娠、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糖尿病或高血压),或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症状(如疲倦、心悸、体重异常增加或减轻),需要根据医嘱进行额外检查。
规律的甲状腺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对母体和胎儿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