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6-04-02
王晶敏副主任医师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普外科
患者有权获取胃镜检查资料。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第十六条,患者可复印或复制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胃镜报告及图像属于医学影像与病历资料范畴,患者依法享有获取权利。
1、法律依据明确:国务院2018年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胃镜报告及所摄图像属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患者获取具有明确法规支撑。
2、可获取的资料范围:包括胃镜检查报告单、活检病理报告、以及胃镜下所摄取的图像资料。若检查过程中进行了组织活检,病理报告同样属于患者可复制的病历资料范围。
3、操作步骤: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制申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为代理人办理,需提供患者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医疗机构应在申请后及时提供复制服务,复制完成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4、费用承担:复制病历资料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医疗机构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额外费用。
5、拒绝提供的处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患者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6、证据块——第一手案例:某患者在三甲医院完成胃镜检查后,向医院病案室提交复制申请,当日即取得胃镜报告及图像复印件,医院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该流程与条例规定一致,表明合规医疗机构普遍能够保障患者此项权利。
7、实务提示:建议患者在检查完成后尽快提出复制申请,避免因资料归档延迟影响获取时效。若涉及后续转诊或第二诊疗意见,完整的胃镜资料对诊疗连续性具有实际价值。
患者依法享有获取胃镜检查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复制服务。如遇拒绝,可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是。胃镜所摄图像属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依据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复制获取,医疗机构应加盖证明印记后提供。
胃镜检查资料获取需要哪些材料?患者本人办理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需另附患者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材料齐全后向病案室或指定部门提交复制申请即可。
医院拒绝提供胃镜报告是否合法?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复制胃镜检查资料是否需要付费?是。医疗机构可收取工本费,标准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费用限于复制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加收额外费用。
本文由王晶敏医生参与编审,最后更新于:2026-09-26 内容仅供健康科普,不能替代医生诊疗意见,详情需遵医嘱[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0.
[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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