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9-13
夏骏副主任医师
江苏省中医院 呼吸科
呼吸衰竭患者应禁用或慎用抑制呼吸中枢、削弱呼吸驱动及加重气道阻塞的药物,主要包括阿片类镇痛药、苯二氮䓬类镇静催眠药、部分中枢性镇咳药和全身性肌肉松弛剂。是否绝对禁用取决于呼吸衰竭类型、病情稳定程度及是否具备机械通气支持条件。
1、阿片类镇痛药:吗啡、芬太尼、哌替啶等可剂量依赖性地抑制延髓呼吸中枢,降低对二氧化碳的通气反应,使呼吸频率和潮气量下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所致Ⅱ型呼吸衰竭患者对二氧化碳敏感性本就低下,使用后更易出现呼吸抑制加重和二氧化碳潴留。
2、苯二氮䓬类镇静催眠药:地西泮、咪达唑仑、劳拉西泮等通过增强γ-氨基丁酸能抑制通路,产生中枢性呼吸抑制。病情稳定且未行机械通气者应避免使用;已气管插管并持续监测血气的患者,在重症监护条件下可由专业医师权衡后使用。
3、中枢性镇咳药:可待因、福尔可定等直接作用于延髓咳嗽中枢,在抑制咳嗽的同时可能抑制呼吸,并削弱排痰能力,加重气道分泌物潴留。
4、全身性肌肉松弛剂:琥珀胆碱、维库溴铵等使呼吸肌麻痹,仅可在具备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条件的场所由麻醉或重症专业人员使用,普通病房属禁用范畴。
5、其他需警惕的药物:硫酸镁静脉制剂过量可抑制呼吸肌;部分抗癫痫药和抗抑郁药在高剂量时也具有呼吸抑制作用。
据《中国呼吸病学杂志》2021年发布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诊治相关专家共识,镇静催眠药物使用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患者出现二氧化碳潴留加重并需要无创通气的独立危险因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2023年发布的全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管理相关文件亦将呼吸抑制风险列为该类患者用药安全的核心考量。具体到操作层面,临床对疑似Ⅱ型呼吸衰竭患者应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用药前评估动脉血气,重点关注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第二步,核对既往用药史,明确是否已使用镇静或镇痛药物;第三步,确需镇痛或镇静时,优先选择对呼吸影响较小的方案,并在用药后30分钟、1小时、2小时复查血气和意识状态;第四步,床旁备好无创通气或气管插管设备。
呼吸衰竭患者用药的核心原则是避免任何进一步削弱呼吸驱动和排痰能力的药物,必须使用者应在具备监护和通气支持条件下进行。
否。吗啡并非在所有呼吸衰竭患者中绝对禁用,已气管插管并机械通气的患者可在重症监护条件下由医师权衡使用,未通气者则需严格避免。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呼吸衰竭患者能否服用地西泮助眠?否。地西泮属苯二氮䓬类药物,可抑制呼吸中枢,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Ⅱ型呼吸衰竭患者使用后易加重二氧化碳潴留,应避免自行服用。
呼吸衰竭患者咳嗽剧烈时能否用可待因止咳?否。可待因属中枢性镇咳药,抑制咳嗽的同时可能抑制呼吸并妨碍排痰,呼吸衰竭患者应避免使用,需在医师指导下选择其他方案。
呼吸衰竭患者使用镇静药后需要监测什么?需监测呼吸频率、血氧饱和度、意识状态和动脉血气,重点观察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是否升高,用药后30分钟至2小时内应完成首次复查。
本文由夏骏医生参与编审,最后更新于:2026-09-27 内容仅供健康科普,不能替代医生诊疗意见,详情需遵医嘱[1] 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诊治中国专家共识. 中国呼吸病学杂志, 2021.
[2] 世界卫生组织. 全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管理相关文件. 2023.
[3] 葛均波, 徐克成. 内科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吸衰竭诊疗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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